常見問與答 - 申請要點
1、送審費用一覽表:
|
無研究經費者 |
廠商計畫 |
院內研究計畫 |
一般審查 |
10000元 |
20000元 |
10000元 |
簡易審查 |
2000元 |
廠商計畫皆送一般審查流程 |
2000元 |
變更案 |
不收費 |
5000元 |
不收費 |
2、繳費窗口:
如您需要查詢計畫審查進度、新案申請之諮詢或請教其它相關事項:請mail至委員會信箱 (irb_DL@tzuchi.com.tw ),並於信件中告知計畫名稱及本委員會受理案件編號等資訊,以利
回覆您之問題。
申請人注意事項:
1、請於送件同時繳交審查費(現金或支票)。
2、支票抬頭: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3、院外申請人:請註明收據抬頭與統編,並附上回郵信封,以利寄發收據。
本院研究倫理委員會聯絡方式與受理時間如下:
1、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
2、受理地點:大愛樓3樓研究倫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師辦公室旁)
3、聯絡人:陳湘蕙與吳季玲,電 話:05-2648000 分機5908
傳 真:05-2648000 分機5916/e-mail:irb_DL@tzuchi.com.tw
單位 | 申請注意事項 |
各醫療院所/
| 1、請自行協尋一位本院專任同仁擔任計劃之協同 |
備註:
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之貢獻如何呈現,請雙方事先溝通並達成共識。
九小時醫學倫理學分之證明文件。
一、計劃主持人資格如下:
(一)新藥、新醫療器材與新醫療技術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BA)、生體相等性(BE)人體試驗:醫療法第八條
規範者均屬之。
1、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
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3、最近六年研習之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4、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
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二)人體研究:(與「人」相關之研究均屬之)
1、參加醫療院所所舉辦之人體試驗教育訓練課程,且具備適當執行人體試驗的經驗之醫
師及同仁。
2、研究方式符合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 號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簡易審查
之案件範圍」之試驗計畫主持人,須具獨立研究能力。
3、申請本院IRB,其計畫主持人須受人體試驗相關課程時數:
(1)一般審查:計畫主持人申請時需附三年內接受八小時以上GCP訓練課程。
(2)簡易審查:計畫主持人申請時需附三年內接受八小時以上GCP訓練課程。
(3)所有協同主持人及相關研究團隊成員,皆需接受人體試驗相關教育訓練三年內至少四小時
以上。若主持人申請計畫時尚未有研究助理,則暫不需提供研究助理訓練證明。
二、CITI主持人資格係屬網路課程
三、其他:
計畫主持人離職前一個月,請先至人體試驗委員會結清或移交案件,若未完成手續,需由共同主持人概括承擔主持人之責任與義務,繳交各項期中期末報告;若共同主持人離職,主持人應另尋新共同主持人,並提案修改,以保護受試者的權益。
- 簡審案件申請請遵照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 號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簡易審查之案件範圍。
- 一般任何型態人體試驗,原則上仍應以行善、不傷害、公正、尊重自主等規則,秉持誠實、守密、知情同意、尊重隱私權,以保護「受試者」。主持人可參閱相關規範,妥善設計適當受試者同意書,送委員會審查。若主持人有特殊情形(如已經去連結檢體之學術研究案件等),申請免除「受試者同意書」,請先洽本委員會秘書,詳述理由,並附佐証資料,個案申請,本委員會將審慎評估。
- 依照衛生署及醫策會評鑑項目,本委員會將視案件情節,邀請潛在受試者代表出席委員會議,敬請試驗主持人配合。
- 在本院執行所有廠商委託試驗案件,皆須繳交審查費用二萬元。
- 院外研究機構申請之「非醫療行為」人體研究案件(如問卷調查與分析檢體等),需所屬機構出具公文,至少有一名共同主持(含協同主持)人為本院專任同仁,本委員會方予以受理審查。
- 追蹤審查是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衛生署對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之重點項目。依據人體研究法第十七條規定,建立監督機制,落實追蹤審查。
本委員會依據下列原則,執行追蹤審查,落實保護受試者:
(1)逾期未繳交期中報告者:A.針對該研究案,應於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暫停納入新受試者。B.第四次通知後仍未繳交報告者,提報審查會議討論相關議決事項,如:終止該研究執行或停止收集已納入受試者之任何資料。C.期中或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本會將終止該研究案及撤回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2)逾期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會相關處理:
A.自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本會得以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待主持人完成補繳結案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B.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將撤回該計畫相關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 衛生署列管之人體試驗案件(含查驗登記與學術研究案件),受試者病歷需永久保存。請計劃主持人注意:
(1)請主持人將受試者之病歷號,主動通知病歷室登錄管理,永久保存病歷,以符合醫療法規範。
(2)為落實GCP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安全,避免院內其它看診醫師(非屬主持人研究團隊之醫師)
未能立即識別受試者身分,進行診療時,可能造成受試者風險與危害,受試者病歷需詳實
記載,以提醒其他看診醫師(以上二點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列為查核重點,主持人若未落實
執行,本委員會將暫停受理該主持人送審新案,直到改善為止。若主持人對無法自行判別
本身執行之人體試驗是否屬於衛生署列管案件?請洽研究倫理委員會分機:5908。依據醫療
法第七十條: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違反者依據依第102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依據衛生署950818【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規範,尊重檢體捐贈者權益。未經病患同意,研究計劃主持人請勿要求檢驗科同仁多抽一些血液或其它檢體,作為研究樣本。(備註:主持人委託鄰床病理科同仁執行研究計劃中收集檢體事項,請附受試者同意書或影本,供臨床病理科同仁檢視。)
申請表單可於本委員會網站表單下載處下載,申請審查資料製作格式如下:
1、書面資料以A4紙張規格、三孔資料夾整理。一般審查備妥一式三份,簡易審查備妥一式二份。
2、電腦儲存格式以光碟片或E-mail,文字檔附檔名為.doc。(Word檔),格式圖片檔以.bmp格式。
3、本資料建議格式可因應實際作業需要而變動,因此送件前請留意本會最新異動。
案件審查重點:
1.計畫設計與執行:
試驗機構執行試驗之適當性,包括其醫事人員、設施、及處理緊急狀況能力。
計畫主持人的資格及經驗。
試驗設計與目的之合理關聯性、統計方法(包括樣本數計算)之合理性及依最低受試者人數達成妥適結論之可能性。
預期風險與預期效益相較之合理性。
選擇對照組之合理性。
受試者提前退出試驗之條件。
暫停或中止全部試驗的條件。
監測與稽核試驗進行之規定是否充足;是否需要組成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
試驗結果之報告或發表方式。
2.潛在受試者之招募:
潛在受試者所存在之母群體特性(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文化、經濟狀態及種族淵源)。
最初接觸與召募進行之方式。
將全部資訊傳達予潛在受試者之方式。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3.受試者之照護:
對受試者心理及社會層面之支持。
為試驗目的而取消或暫停標準治療之合理性。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提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
試驗過程中,受試者自願退出時,將採取之步驟。
試驗產品延長使用、緊急使用及恩慈使用之標準。
於受試者同意下,通知受試者家庭醫師之程序。
計畫結束後,提供受試者繼續取得試驗產品之計畫。
參加試驗對受試者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
受試者之補助及補償。
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受傷、殘障或死亡時之補償與治療。
賠償及保險之安排。
4.受試者隱私之保護:
記載可能接觸受試者個人資料(包括其醫療記錄及檢體)之人。
為確保受試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安全所採之措施。
5.受試者同意:
取得受試者同意之相關程序。
提供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完備之書面或口頭資料。
將不能行使同意者納入試驗之理由。
於試驗期間,確保受試者及時得到與其權利、安全與褔祉相關之最新資訊。
於試驗期間,接受受試者或其代理人之詢問或投訴並予以回應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