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查重點:
1.計畫設計與執行:
試驗機構執行試驗之適當性,包括其醫事人員、設施、及處理緊急狀況能力。
計畫主持人的資格及經驗。
試驗設計與目的之合理關聯性、統計方法(包括樣本數計算)之合理性及依最低受試者人數達成妥適結論之可能性。
預期風險與預期效益相較之合理性。
選擇對照組之合理性。
受試者提前退出試驗之條件。
暫停或中止全部試驗的條件。
監測與稽核試驗進行之規定是否充足;是否需要組成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
試驗結果之報告或發表方式。
2.潛在受試者之招募:
潛在受試者所存在之母群體特性(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文化、經濟狀態及種族淵源)。
最初接觸與召募進行之方式。
將全部資訊傳達予潛在受試者之方式。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3.受試者之照護:
對受試者心理及社會層面之支持。
為試驗目的而取消或暫停標準治療之合理性。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提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
試驗過程中,受試者自願退出時,將採取之步驟。
試驗產品延長使用、緊急使用及恩慈使用之標準。
於受試者同意下,通知受試者家庭醫師之程序。
計畫結束後,提供受試者繼續取得試驗產品之計畫。
參加試驗對受試者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
受試者之補助及補償。
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受傷、殘障或死亡時之補償與治療。
賠償及保險之安排。
4.受試者隱私之保護:
記載可能接觸受試者個人資料(包括其醫療記錄及檢體)之人。
為確保受試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安全所採之措施。
5.受試者同意:
取得受試者同意之相關程序。
提供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完備之書面或口頭資料。
將不能行使同意者納入試驗之理由。
於試驗期間,確保受試者及時得到與其權利、安全與褔祉相關之最新資訊。
於試驗期間,接受受試者或其代理人之詢問或投訴並予以回應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