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審案件申請請遵照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 號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簡易審查之案件範圍。
- 一般任何型態人體試驗,原則上仍應以行善、不傷害、公正、尊重自主等規則,秉持誠實、守密、知情同意、尊重隱私權,以保護「受試者」。主持人可參閱相關規範,妥善設計適當受試者同意書,送委員會審查。若主持人有特殊情形(如已經去連結檢體之學術研究案件等),申請免除「受試者同意書」,請先洽本委員會秘書,詳述理由,並附佐証資料,個案申請,本委員會將審慎評估。
- 依照衛生署及醫策會評鑑項目,本委員會將視案件情節,邀請潛在受試者代表出席委員會議,敬請試驗主持人配合。
- 在本院執行所有廠商委託試驗案件,皆須繳交審查費用二萬元。
- 院外研究機構申請之「非醫療行為」人體研究案件(如問卷調查與分析檢體等),需所屬機構出具公文,至少有一名共同主持(含協同主持)人為本院專任同仁,本委員會方予以受理審查。
- 追蹤審查是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衛生署對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之重點項目。依據人體研究法第十七條規定,建立監督機制,落實追蹤審查。
本委員會依據下列原則,執行追蹤審查,落實保護受試者:
(1)逾期未繳交期中報告者:A.針對該研究案,應於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暫停納入新受試者。B.第四次通知後仍未繳交報告者,提報審查會議討論相關議決事項,如:終止該研究執行或停止收集已納入受試者之任何資料。C.期中或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本會將終止該研究案及撤回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2)逾期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會相關處理:
A.自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本會得以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待主持人完成補繳結案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B.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將撤回該計畫相關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 衛生署列管之人體試驗案件(含查驗登記與學術研究案件),受試者病歷需永久保存。請計劃主持人注意:
(1)請主持人將受試者之病歷號,主動通知病歷室登錄管理,永久保存病歷,以符合醫療法規範。
(2)為落實GCP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安全,避免院內其它看診醫師(非屬主持人研究團隊之醫師)
未能立即識別受試者身分,進行診療時,可能造成受試者風險與危害,受試者病歷需詳實
記載,以提醒其他看診醫師(以上二點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列為查核重點,主持人若未落實
執行,本委員會將暫停受理該主持人送審新案,直到改善為止。若主持人對無法自行判別
本身執行之人體試驗是否屬於衛生署列管案件?請洽研究倫理委員會分機:5908。依據醫療
法第七十條: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違反者依據依第102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依據衛生署950818【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規範,尊重檢體捐贈者權益。未經病患同意,研究計劃主持人請勿要求檢驗科同仁多抽一些血液或其它檢體,作為研究樣本。(備註:主持人委託鄰床病理科同仁執行研究計劃中收集檢體事項,請附受試者同意書或影本,供臨床病理科同仁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