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之計畫主持人欲至本院進行研究之申請案件須具備以下資料:
單位 | 申請注意事項 |
各醫療院所/
| 1、請自行協尋一位本院專任同仁擔任計劃之協同 |
備註:
1、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為本院該合作計畫之聯絡窗口,有關未來該研究之成果發表時,
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之貢獻如何呈現,請雙方事先溝通並達成共識。
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之貢獻如何呈現,請雙方事先溝通並達成共識。
2、如涉及醫療法規定之『人體試驗』案件,計畫主持人應有六年30小時之GCP教育訓練及
九小時醫學倫理學分之證明文件。
九小時醫學倫理學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