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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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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之疑義補充說明,請查照。

發佈時間: 
Mon, 2025-08-25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1 年 4 月 11 日衛署醫字第 1010203180 號函釋,學校護理人員協助校內研究計畫進行抽血採樣之適法性,業經該部補充說明。 二、依「人體研究法」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血液屬於人體檢體,得作為人體研究標的。惟研究所需血液之採集,屬醫事專業技術,應由具抽血訓練且持有有效執業執照之醫師、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檢驗生)為之。 三、研究計畫涉及抽血者,務必依規定聘用合格醫事人員執行,以維護研究對象之生命及身體健康。 四、請各所屬單位轉知研究人員並嚴加遵循。

有關各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受理代審案件時,應與提送計畫之研究單位確認是否同意代審,以利計畫研究單位知悉送審案件情形一事,請貴院配合辦理

發佈時間: 
Tue, 2021-04-13

 一、因國立政治大學白姓教師執行人體研究計畫未依規定送校內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卻逕送研究場域(耕莘醫院)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嗣於執行過程有違反程序瑕疵,遭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決議終止該計畫且命計畫主持人及專員等人停權數月並需進行教育訓練,並通報該大專院校及衛生福利部知悉。

二、衛生福利部函知所轄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日後於正式受理代審案件前宜與校方確認是否同意代審,俾利校方知悉送審案件情形。
三、本會無設立代審機制,若為院外送審之計畫,協請主持人檢附:所屬機構設立IRB核准文件或機構同意執行之證明文件。

2018/08/08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中心」更名為「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

發佈時間: 
Thu, 2018-09-27

2018/08/08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中心」更名為「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

(1) 送審文件提及本中心時應以全名「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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