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國立政治大學白姓教師執行人體研究計畫未依規定送校內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卻逕送研究場域(耕莘醫院)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嗣於執行過程有違反程序瑕疵,遭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決議終止該計畫且命計畫主持人及專員等人停權數月並需進行教育訓練,並通報該大專院校及衛生福利部知悉。
二、衛生福利部函知所轄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日後於正式受理代審案件前宜與校方確認是否同意代審,俾利校方知悉送審案件情形。
三、本會無設立代審機制,若為院外送審之計畫,協請主持人檢附:所屬機構設立IRB核准文件或機構同意執行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