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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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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審查會得簡易審查案件範圍』

發佈時間: 
Wed, 2011-06-15

 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號公告:『醫療機構審查會得簡易審查案件範圍』

重申醫院內病人侵入性治療或檢查所可能產生檢體、血液及組織液之規範

發佈時間: 
Wed, 2011-07-13

有關醫師或計畫主持人或相關人可能取得病人檢體、血液及組織液用於其他用途一事

一、依病人權益與保護病人安全之原則,院內任何人不得私下、自行取得或留存手術、內視鏡檢查、切片、體液引流、抽血檢驗或其他醫院內臨床行為所產生之剩餘檢體、體液、組織液、血液等,相關單位(如:解剖病理科、開刀房、內視鏡室、支氣管鏡室、影像醫學科、病房等等)如遇相關要求,須予以拒絕

二、醫師或計畫主持人或相關人如欲進行剩餘檢體、組織、體液、血液等之處理或研究,一律須先提研究計畫,並先將計畫送至本院研究倫理委員會(IRB)審查,經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能執行,並需自行將核准文件送至相關單位(如:解剖病理科、開刀房、內視鏡室、支氣管鏡室、影像醫學科、病房等等),且必須以研究倫理委員會制式之同意書取得病人同意後,方能留存檢體。

100年度研究倫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

發佈時間: 
Sat, 2011-04-30

一、檢送一般審查案件之計畫,其不良反應之發生機率必須附在受試者同意書上供受試者參考。

二、與廠商合作之臨床試驗案件,必須需附上經費支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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