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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之疑義補充說明,請查照。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之疑義補充說明,請查照。
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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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Mon, 2025-08-25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1 年 4 月 11 日衛署醫字第 1010203180 號函釋,學校護理人員協助校內研究計畫進行抽血採樣之適法性,業經該部補充說明。 二、依「人體研究法」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血液屬於人體檢體,得作為人體研究標的。惟研究所需血液之採集,屬醫事專業技術,應由具抽血訓練且持有有效執業執照之醫師、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檢驗生)為之。 三、研究計畫涉及抽血者,務必依規定聘用合格醫事人員執行,以維護研究對象之生命及身體健康。 四、請各所屬單位轉知研究人員並嚴加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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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衛醫字第1140028967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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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179546770000000_376500300I_114002896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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