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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項

  1. 簡審案件申請請遵照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 號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簡易審查之案件範圍。
  2. 一般任何型態人體試驗,原則上仍應以行善、不傷害、公正、尊重自主等規則,秉持誠實、守密、知情同意、尊重隱私權,以保護「受試者」。主持人可參閱相關規範,妥善設計適當受試者同意書,送委員會審查。若主持人有特殊情形(如已經去連結檢體之學術研究案件等),申請免除「受試者同意書」,請先洽本委員會秘書,詳述理由,並附佐証資料,個案申請,本委員會將審慎評估。
  3. 依照衛生署及醫策會評鑑項目,本委員會將視案件情節,邀請潛在受試者代表出席委員會議,敬請試驗主持人配合。
  4. 在本院執行所有廠商委託試驗案件,皆須繳交審查費用二萬元。
  5. 院外研究機構申請之「非醫療行為」人體研究案件(如問卷調查與分析檢體等),需所屬機構出具公文,至少有一名共同主持(含協同主持)人為本院專任同仁,本委員會方予以受理審查。
  6. 追蹤審查是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衛生署對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之重點項目。依據人體研究法第十七條規定,建立監督機制,落實追蹤審查。
    本委員會依據下列原則,執行追蹤審查,落實保護受試者:
    (1)逾期未繳交期中報告者:
          A.針對該研究案,應於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暫停納入新受試者
          B.第四次通知後仍未繳交報告者提報審查會議討論相關議決事項,如:終止該研究執行或停止收集已納入受試者之任何資料。

        C.期中或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本會將終止該研究案及撤回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2)逾期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會相關處理:

    A.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本會得以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待主持人完成補繳結案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B.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將撤回該計畫相關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7. 衛生署列管之人體試驗案件(含查驗登記與學術研究案件),受試者病歷需永久保存。請計劃主持人注意:
    (1)請主持人將受試者之病歷號,主動通知病歷室登錄管理,永久保存病歷,以符合醫療法規範。
    (2)為落實GCP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安全,避免院內其它看診醫師(非屬主持人研究團隊之醫師)
             未能立即識別受試者身分,進行診療時,可能造成受試者風險與危害,受試者病歷需詳實
             記載,以提醒其他看診醫師(以上二點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列為查核重點,主持人若未落實
             執行,本委員會將暫停受理該主持人送審新案,直到改善為止。若主持人對無法自行判別
             本身執行之人體試驗是否屬於衛生署列管案件?請洽研究倫理委員會分機:5908。依據醫療
             法第七十條: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違反者依據依第102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8. 依據衛生署950818【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規範,尊重檢體捐贈者權益。未經病患同意,研究計劃主持人請勿要求檢驗科同仁多抽一些血液或其它檢體,作為研究樣本。(備註:主持人委託鄰床病理科同仁執行研究計劃中收集檢體事項,請附受試者同意書或影本,供臨床病理科同仁檢視。)

委員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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