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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與答 - 申請要點

 

1、送審費用一覽表: 

 

無研究經費者

廠商計畫

院內研究計畫
(包含國科會計畫)

一般審查

10000
(通過結案報告審查後優免)

20000

10000

簡易審查

2000
(通過結案報告審查後優免)

廠商計畫皆送一般審查流程

2000

變更案

不收費

5000

不收費

 2、繳費窗口:
如您需要查詢計畫審查進度、新案申請之諮詢或請教其它相關事項:請mail至委員會信箱 (irb_DL@tzuchi.com.tw ),並於信件中告知計畫名稱及本委員會受理案件編號等資訊,以利
回覆您之問題。

 申請人注意事項: 
1、請於送件同時繳交審查費(現金或支票)。
2、支票抬頭: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3、院外申請人:請註明收據抬頭與統編,並附上回郵信封,以利寄發收據。

  

院研究倫理委員會聯絡方式與受理時間如下:
1、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
2、受理地點:大愛樓3樓研究倫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師辦公室旁)
3、聯絡人:陳湘蕙與吳季玲
,電 話:05-2648000 分機5908

     傳 真:05-2648000 分機5916/e-mail:irb_DL@tzuchi.com.tw


院外之計畫主持人欲至本院進行研究之申請案件須具備以下資料:
 

單位

申請注意事項

 

各醫療院所/
大專院/校/系/所

 

1、請自行協尋一位本院專任同仁擔任計劃之協同
      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作為委員會之聯絡窗口
      ,並負責該計畫於本院之執行及其相關事項之
      溝通。
2、請所屬機構發公文至本院(內容應說明本院之
      共同/協同主持人之姓名及其單位)。
3、審查費用參考『案件收費標準』。


備註: 
1、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為本院該合作計畫之聯絡窗口,有關未來該研究之成果發表時,
      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之貢獻如何呈現,請雙方事先溝通並達成共識。 
2、如涉及醫療法規定之『人體試驗』案件,計畫主持人應有六年30小時之GCP教育訓練及
      九小時醫學倫理學分之
證明文件。

 

一、計劃主持人資格如下:
(一)新藥、新醫療器材與新醫療技術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BA)、生體相等性(BE)人體試驗:醫療法第八條
      規範者均屬之。
      1、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
            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3、最近六年研習之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4、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
            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二)人體研究:(與「人」相關之研究均屬之)
      1、參加醫療院所所舉辦之人體試驗教育訓練課程,且具備適當執行人體試驗的經驗之醫
            師及同仁。     
      2、研究方式符合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 號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簡易審查
            之案件範圍」之試驗計畫主持人,須具獨立研究能力。     
      3、申請本院IRB,其計畫主持人須受人體試驗相關課程時數:           
            (1)一般審查:計畫主持人申請時需附三年內接受八小時以上GCP訓練課程。
            (2)簡易審查:計畫主持人申請時需附三年內接受八小時以上GCP訓練課程。           
            (3)所有協同主持人及相關研究團隊成員,皆需接受人體試驗相關教育訓練三年內至少四小時
                以上。若主持人申請計畫時尚未有研究助理,則暫不需提供研究助理訓練證明。
二、CITI主持人資格係屬網路課程
三、其他:
計畫主持人離職前一個月,請先至人體試驗委員會結清或移交案件,若未完成手續,需由共同主持人概括承擔主持人之責任與義務,繳交各項期中期末報告;若共同主持人離職,主持人應另尋新共同主持人,並提案修改,以保護受試者的權益。 
 

  1. 簡審案件申請請遵照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 號公告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簡易審查之案件範圍。
  2. 一般任何型態人體試驗,原則上仍應以行善、不傷害、公正、尊重自主等規則,秉持誠實、守密、知情同意、尊重隱私權,以保護「受試者」。主持人可參閱相關規範,妥善設計適當受試者同意書,送委員會審查。若主持人有特殊情形(如已經去連結檢體之學術研究案件等),申請免除「受試者同意書」,請先洽本委員會秘書,詳述理由,並附佐証資料,個案申請,本委員會將審慎評估。
  3. 依照衛生署及醫策會評鑑項目,本委員會將視案件情節,邀請潛在受試者代表出席委員會議,敬請試驗主持人配合。
  4. 在本院執行所有廠商委託試驗案件,皆須繳交審查費用二萬元。
  5. 院外研究機構申請之「非醫療行為」人體研究案件(如問卷調查與分析檢體等),需所屬機構出具公文,至少有一名共同主持(含協同主持)人為本院專任同仁,本委員會方予以受理審查。
  6. 追蹤審查是保護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衛生署對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之重點項目。依據人體研究法第十七條規定,建立監督機制,落實追蹤審查。
    本委員會依據下列原則,執行追蹤審查,落實保護受試者:
    (1)逾期未繳交期中報告者:
          A.針對該研究案,應於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暫停納入新受試者
          B.第四次通知後仍未繳交報告者提報審查會議討論相關議決事項,如:終止該研究執行或停止收集已納入受試者之任何資料。

        C.期中或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本會將終止該研究案及撤回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2)逾期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會相關處理:

    A.繳交日後一個月起,本會得以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待主持人完成補繳結案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B.結案報告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者,將撤回該計畫相關核准文件拒絕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終止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7. 衛生署列管之人體試驗案件(含查驗登記與學術研究案件),受試者病歷需永久保存。請計劃主持人注意:
    (1)請主持人將受試者之病歷號,主動通知病歷室登錄管理,永久保存病歷,以符合醫療法規範。
    (2)為落實GCP保障受試者權益與安全,避免院內其它看診醫師(非屬主持人研究團隊之醫師)
             未能立即識別受試者身分,進行診療時,可能造成受試者風險與危害,受試者病歷需詳實
             記載,以提醒其他看診醫師(以上二點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列為查核重點,主持人若未落實
             執行,本委員會將暫停受理該主持人送審新案,直到改善為止。若主持人對無法自行判別
             本身執行之人體試驗是否屬於衛生署列管案件?請洽研究倫理委員會分機:5908。依據醫療
             法第七十條: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違反者依據依第102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8. 依據衛生署950818【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規範,尊重檢體捐贈者權益。未經病患同意,研究計劃主持人請勿要求檢驗科同仁多抽一些血液或其它檢體,作為研究樣本。(備註:主持人委託鄰床病理科同仁執行研究計劃中收集檢體事項,請附受試者同意書或影本,供臨床病理科同仁檢視。)

 

 申請表單可於本委員會網站表單下載處下載,申請審查資料製作格式如下:

1、書面資料以A4紙張規格、三孔資料夾整理。一般審查備妥一式三份,簡易審查備妥一式二份。

2、電腦儲存格式以光碟片或E-mail,文字檔附檔名為.doc。(Word檔),格式圖片檔以.bmp格式。

3、本資料建議格式可因應實際作業需要而變動,因此送件前請留意本會最新異動。 

 案件審查重點:

1.計畫設計與執行:
   試驗機構執行試驗之適當性,包括其醫事人員、設施、及處理緊急狀況能力。 
   計畫主持人的資格及經驗。 
   試驗設計與目的之合理關聯性、統計方法(包括樣本數計算)之合理性及依最低受試者人數達成妥適結
論之可能性。 
   預期風險與預期效益相較之合理性。 
   選擇對照組之合理性。 
   受試者提前退出試驗之條件。 
   暫停或中止全部試驗的條件。 
   監測與稽核試驗進行之規定是否充足;是否需要組成資料安全監測委員會。 
   試驗結果之報告或發表方式。

2.潛在受試者之招募: 
  潛在受試者所存在之母群體特性(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文化、經濟狀態及種族淵源)。 
  最初接觸與召募進行之方式。 
  將全部資訊傳達予潛在受試者之方式。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3.受試者之照護: 
  對受試者心理及社會層面之支持。 
  為試驗目的而取消或暫停標準治療之合理性。 
  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提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 
  試驗過程中,受試者自願退出時,將採取之步驟。 
  試驗產品延長使用、緊急使用及恩慈使用之標準。 
  於受試者同意下,通知受試者家庭醫師之程序。 
  計畫結束後,提供受試者繼續取得試驗產品之計畫。 
  參加試驗對受試者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 
  受試者之補助及補償。 
  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受傷、殘障或死亡時之補償與治療。 
  賠償及保險之安排。

4.受試者隱私之保護: 
   記載可能接觸受試者個人資料(包括其醫療記錄及檢體)之人。   
   為確保受試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安全所採之措施。

5.受試者同意: 
   取得受試者同意之相關程序。 
   提供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完備之書面或口頭資料。 
   將不能行使同意者納入試驗之理由。 
   於試驗期間,確保受試者及時得到與其權利、安全與褔祉相關之最新資訊。 
   於試驗期間,接受受試者或其代理人之詢問或投訴並予以回應之機制。

委員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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