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病人有身體、心理及靈性照顧之需求者。 病人與家屬認同緩和醫療照顧模式。 同意接受一切能減輕症狀,使病人舒適的醫療措施,但不做無謂的侵入性治療者。 生命自然終止時,同意不進行心肺復甦術。 家屬及親友願意共同參與照顧者。 同意在有急性症狀時轉入安寧病房治療,待症狀穩定後,轉為安寧療護持續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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