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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作業程序「計畫主持人審查意見回覆規範」更新

發佈時間: 
Mon, 2013-06-03

為符合人體試驗相關法規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最新規範,依據研究倫理委員會102年第一次會議及第二次會議決議,本會全面更新標準作業程序及計畫申請相關表單。

標準作業程序部分,較大差異為計畫主持人審查意見回覆規範。回覆規範內容如下(以SOP11的5.5.2.4.2項次為例):
◎新案變更案之審查意見回覆規範
SOP011項次為例
1.    計畫主持人如未於二週內回覆,本會得逕行撤案。
2.    若計畫主持人未能於兩週內修改完成,可於截止日至少三天前提出延長回覆時限。
3.    申請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初次通知後二個月,計畫主持人如未於二個月內回覆,本會得逕行撤案。
 
◎期中及結案報告審查意見回覆規範
SOP15的5.2項次為例
1.    自審查結果通知日起,複審文件若未於一個月內繳交,本會得以暫停本案納
入新受試者,並提報審查會議討論相關議決事項,如:終止該研究執行或停止收集已納入受試者之任何資料。
2.    逾期半年以上未繳複審文件者,經審查會議同意得終止該研究案及撤回核准
文件。拒絕該主持人申請新案審查,並暫停該主持人審理中之案件,直至主持人完成補繳報告後,方可重新開放審查申請。
 
*即日起,適用新版作業程序及表單。
敬請至本會網站下載最新表單使用,若非本會最新版本,本會得不受理審查文件,感恩!
*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說明,請至本會網站查詢。
標準作業程序:http://dl.tzuchi.com.tw/irb/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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