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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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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受理代審案件時,應與提送計畫之研究單位確認是否同意代審,以利計畫研究單位知悉送審案件情形一事,請貴院配合辦理

發佈時間: 
Tue, 2021-04-13

 一、因國立政治大學白姓教師執行人體研究計畫未依規定送校內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卻逕送研究場域(耕莘醫院)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嗣於執行過程有違反程序瑕疵,遭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查核決議終止該計畫且命計畫主持人及專員等人停權數月並需進行教育訓練,並通報該大專院校及衛生福利部知悉。

二、衛生福利部函知所轄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日後於正式受理代審案件前宜與校方確認是否同意代審,俾利校方知悉送審案件情形。
三、本會無設立代審機制,若為院外送審之計畫,協請主持人檢附:所屬機構設立IRB核准文件或機構同意執行之證明文件。

2018/08/08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中心」更名為「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

發佈時間: 
Thu, 2018-09-27

2018/08/08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中心」更名為「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

(1) 送審文件提及本中心時應以全名「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呈現
 

衛授食字第1061404394號:為維護受試者權益、提升國內學名藥品質及臨床試驗水準 ,有關抗癌用學名藥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 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時間: 
Wed, 2017-06-07

 一、依據醫療法第78條規定,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仍應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因抗癌藥品之藥理作用(例如細胞毒殺作用)及可能之嚴重副作用,其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試驗族群與試驗設計均應有其特殊考量。是以,請各醫療機構倫理審查
委員會/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該類藥品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時,對於其安全性與倫理應審慎評估,以確保受試者權益。
三、申請者如對於前述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試驗設計有所疑慮,得參考美國FDA「Product-Specific Guidance for Generic Drug Development」及歐盟EMA 「Product-Specific Bioequivalence Guidance」等指引,並得向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提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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