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意願接受肝臟移植。
精神狀態不穩定或有身心症狀患者。
無法長期配合定期服用藥物治療者。
嚴重腦血管或週邊血管病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心肺功能不好無法開刀者。
細菌,黴菌感染嚴重,控制不好者。
愛滋病帶原者。
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其他癌症,治療追蹤未超過五年。
藥癮或酒癮戒除未超過半年者。
免疫系統不全或自體免疫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肝癌末期;肝外轉移;肝門靜脈侵犯;肝癌破裂;
肝腫瘤太大,數量太多,經 TACE (血管栓塞),RFA (經皮膚穿刺電燒) 治療後,腫瘤仍超過
健保局的規定範圍 (Milan criteria : 單顆腫瘤大於5公分;三顆腫瘤內,但最大顆直徑超過
3 公分;超過三顆腫瘤)。